庭审驾驭能力之我见




              

          庭审驾驭能力之我见


文丨许春雷 


一个优秀的法官,必须具备三种能力,一是能够娴熟正确适用法律的能力,二是良好的庭审驾驭能力,三是优秀裁判文书撰写能力。娴熟正确适用法律的能力是良好庭审驾驭能力和优秀裁判文书撰写能力的基础,良好的庭审驾驭能力是优秀裁判文书撰写能力的必要保障。裁判文书,,是体现法官办案质量和司法能力的“名片”。要维护好这张名片,提高法官的庭审驾驭能力至关重要。


一、提高庭审驾驭能力,要做足庭前准备工作。


当事人诉讼来院,,立案时会进行初步审查,但此审查很笼统,只是形式审查,承办法官在接到案件后,仍应对案件是否具有可诉性、,然后再从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两个角度审查本院对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确认本院具有管辖权后,再审核当事人的身份情况,当事人主体是否适格?是否遗漏当事人(主要针对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或是否应当追加第三人?当事人主体适格,没有遗漏当事人的情况,在审查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属于本案的处理范围,诉讼请求是否与案由、与诉状中陈述的事实和理由相协调?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明确等等。在上述审查过程中,承办法官一定要做好记录,如果存在程序性问题,按照程序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如果诉讼请求不明确,待庭审时一定要行使释明权,让原告明确其诉讼请求。


二、提高庭审驾驭能力,要强化三种能力。


庭审过程中,要指挥控制好庭审节奏,对无争议事实和争议事实综合予以概括,同时还要具备紧急情况的应变处置,即要具备三种能力:指挥控制能力、综合概括能力、应变处置能力。


所谓指挥控制能力,是指法官在庭审中,依据程序法的相关规定,指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依法进行诉讼活动,控制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围绕案件,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的能力。一要运用举证证明义务的分配原则(即要件事实分类原则、举证证明的责任倒置原则、举证责任的免除原则),合理地分配当事人的举证证明义务,对当事人提供的与诉讼请求及主张的事实无关的证据材料,应当予以制止并加以说明,以使整个诉讼活动富于理性,具有针对性。二对于当事人的质证意见,主审法官应当提醒当事人围绕证据三性(即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发表质证意见,无关的理由应当制止。


所谓综合概括能力,是指法官在庭审中善于正确归纳争执焦点、引导当事人围绕争执焦点有针对性地举证、质证和辩论,以查明案件事实、辨明责任的能力。综合概括能力的运用主要在于庭审的事实调查与辩论两个阶段。综合概括能力强的法官在庭审往往能善于抓住双方“症结”所在,牵得住“牛鼻子”,确保庭审的效率和质量。在庭审中,法官位于居中地位,应仔细查清当事人诉请的内容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还应当仔细听取另一方当事人针对诉请的具体抗辩意见和理由,针对双方无争议的案件事实应及时概括归纳,并当庭予以认定,当事人对此事实,无需再进行举证、质证,这样既能有效节约诉讼时间,提高诉讼效率,又能准确发现有争议的事实,找出当事人的症结,准确归纳出争议焦点,引导当事人对争议焦点涉及的事实问题举证、质证,以便查清案件真相。


所谓应变处置能力,是指法官在庭审中中对出现的各种突发、意外事件反应敏捷并及时做出妥善处置的能力。在庭审判断中,由于案情复杂,当事人个体情况特殊,以至在庭审中出现种种突发事件,影响庭审的正常进行,这就要求法官具备细致入微的观察能力、敏锐的反应能力、果断的处置能力,以排除各种干扰,确保庭审顺利进行。处理突发事件时要严格依法进行,措施既要合法又要合理,处理问题要果断,防止事态扩大和矛盾激化。对能当庭处理的当庭予以处理,不能当庭处理的及时休庭,休庭后引导当事人合法反应问题。对庭审中出现的问题,法官的处理一定要记入庭审笔录,以备以后查用。


三、提高庭审驾驭能力,做好释明工作。


法官释明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主张或者陈述的意思不明确、不充分或者有矛盾,或者有不当的诉讼主张和陈述,或者所举的证据材料不够而误以为足够了的时候,法官对当事人进行发问,提醒、启发当事人把不明确的予以澄清,把不充分的予以补充,把不当的予以排除,提示当事人提供证据,以便查明案件事实的一种行为。由于当前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诉讼能力不平衡,法律援助制度不普及,律师代理率偏低、职业素养参差不齐,做好庭审释明工作能保障当事人充分、准确地行使诉讼权利促进公平正义的实现。以民间借贷纠纷为例,当原告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甲、乙偿还借款本金XX元及相应利息时,原告的此项诉讼请求就不明确,不充分,不准确,法官应当要求当事人就诉讼请求的具体内容进行说明,明确利息的计算方式和计算起点,明确甲乙承担责任的性质,是共同责任、连带责任、按份责任、补充责任,还是其他责任;如果甲乙系夫妻关系,乙方未在借款合同上签名等,还要对乙方释明,该笔借款属于个人债务的情形:一是能够有证据证明债务人与债权人约定为个人债务;二是债权人知道夫妻约定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引导主张借贷关系发生的当事人对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进行举证,来判断是否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而非虚假诉讼。以上释明的内容,应当在庭审笔录中予以记明。当然释明要严格恪守中立、严守公开透明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限定在法的告知”、“法律见解的表明”的范围内,即通过告知当事人相关法律规定、法律后果、发文等方式间接表明法官的法律见解,而不是直言、肯定地告诉当事人具体应该怎么做,由当事人确知其诉讼行为的法律后果后,自行衡量并决定是否变更或追加主张、举证。


庭审驾驭能力是由审判法官的自身素养所决定的,提高庭审驾驭能力,法官自身需要加强综合素质的学习,娴熟正确地适用法律,通过不断地实践,再实践,取得大量的经验积累,再加上法官自身不断地去粗取精,达到一个质的飞跃时,就能使庭审更富有节奏感、对抗性、针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