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塔区2018年春节期间禁止在中心城区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爆竹声中一岁除

不过,大家要注意了!

春节期间,红塔区中心城区

禁止燃放及销售烟花爆竹!

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政府

关于2018年春节期间禁止在中心城区

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营造文明、祥和的节日气氛,减少城市空气、噪声污染,预防火灾和人身伤害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巩固国家园林城市、国家卫生城市、省级文明城市创建成果。、法规的规定,现将2018年春节期间禁止在中心城区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2018年2月15日(除夕)至2月21日(大年初六)期间,禁止在红塔区行政辖区以下范围内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一)中心城区东起环山路(含山水佳园)、抚仙路,西至昆玉高速公路至火车站片区(含玉龙花园),南起腾霄路,北至河滨路、玉江大道、红龙路(东风北路至东风游乐场路段)范围内;

(二)区内文物保护单位、车站、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易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医疗机构、学校、敬老院、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三)出水口生态公园、玉湖公园、聂耳公园、九龙池公园、红塔山公园、观景台、汇龙生态园、玉泉寺、白龙潭风景区等风景旅游景点。

二、2018年2月15日(除夕)00:00时至2月21日(大年初六)24:00时期间,市民可以在除以上禁放区域和场所外燃放烟花爆竹。

三、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四、违反本通告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五、在本通告禁止销售的区域内零售和批发烟花爆竹的,由安监部门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处没收非法经营物品及违法所得。

六、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具体负责本通告的实施,区安监、质监、工商、、环保、供销社等单位按各自职责积极协助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七、敬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本通告相关规定,严格杜绝违法行为,切实维护中心城区市容环境和良好的社会秩序。对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广大市民有义务向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举报(举报电话:2680000)。

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政府

2018年2月11日

来源:古楼警长、玉溪那点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