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太嚣张!一男子涉嫌危险驾驶并妨害公务被刑拘丨交警发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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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3日凌晨,。整治过程中,何某明(男,49岁)醉酒后驾驶湘A****5黑色别克桥车在解放路由西往东行驶至路口时,被交警拦停检查。谁料,何某明意图驾车冲关逃跑时被交警及时制止,他竟先后三次用手勒住的脖子,并不顾警告和控制,挥拳。


经对何某明强制带离并在长沙市四医院抽血检验,何某明血样鉴定结果为120.5毫克/100毫升,超过法定醉驾标准50%,已涉嫌危险驾驶罪。同时,何某明因使用方式阻碍执行公务,涉嫌妨害公务罪,将被一并追究刑事责任。目前,公安机关已对其刑事拘留。


据调查,何某明于2015年7月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交警部门查处,此次属于再次酒驾行为。交警提醒:即使何某明第二次涉酒驾驶未达到醉驾标准,依据其再次酒驾行为,也将被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而根据《刑法》修正案九规定,何某明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察,将依法从重处罚,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今年以来,城区(不含望城区、长沙县、宁乡县和浏阳市)共查处二次酒驾37起,醉驾54起。


相关法律知识

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刑法》

2011年5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一条

在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款:“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拘役、管制或者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