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真
没开车却被判危险驾驶罪
冤不冤?
蜀黍告诉你:不冤!
下面这例危险驾驶共同犯罪案件
了解一下
▽
危险驾驶犯罪案。这起醉驾案件的特别之处在于,不止喝酒的司机蒋某被追究刑事责任,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同车的被告人张某也因犯危险驾驶罪(共犯),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
▽
【共同犯罪,均系主犯】
经鉴定,蒋某血液中的酒精浓度为206毫克/100毫升,构成醉驾。该事故造成护栏损失2100元。
根据刑法中共同犯罪的理论,在明知他人犯罪的情况下,提供工具的行为属于帮助犯,可成立共同犯罪。
那么在哪些情况下,
成立危险驾驶罪共犯呢?
敲黑板啦,
在执法实践中,
危险驾驶的共同犯罪可以
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在饮酒过程中,行为人明知驾驶员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饮酒后不给其找代驾的行为。
二是行为人明知驾驶员饮酒,教唆、胁迫或命令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
三是车辆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出借给借用人的行为。
乾县交警在此提示:
不要向醉酒的人员出借车辆!
不向驾驶员强行劝酒!
不要指派、胁迫醉酒的驾驶员驾驶机动车!
否则将会受到法律制裁。
此外,危险驾驶罪还有多种情形,比如追逐竞驶等等。这些情形均有可能存在共同犯罪。
(编辑:郝瑞娟 审核:李政平)
分享安全理念
共建和谐交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