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首例】将车交给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人也要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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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首例

        4月27日,“苟XX危险驾驶共同犯罪”案在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苟某被当场判处罚金3000元,拘役40天,缓刑3个月这是我省首例在高速公路上因将车交给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人而被判处刑罚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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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凝视着我,漾出一朵微笑,并且在纸上写下:“你偷走了我的影子,不论你在哪里,我都会一直想着你。

——马克·李维《偷影子的人》

        2018年2月19日凌晨0时许,严某(已因危险驾驶罪被处罚)与苟某一同在严某的朋友“小蔡”位于晋江青阳的家中吃饭饮酒。至凌晨1时许,因严某想回尤溪县老家,就向苟某借用其闽CJS662号小轿车,苟某遂将车钥匙交给严某。两人从“小蔡”家出发,严某负责驾驶车辆,苟某手持手机导航,从石狮上高速,在泉州南高速入口处因车碰撞指示牌,被高速交警查获。

        经调查发现:驾驶人严某身上有浓厚的酒味,民警在现场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184mg/100ml,经过抽血检测,严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87.66mg/100ml,属醉酒驾驶,严某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4月11日被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0日,并处罚款6000元的刑事处罚。而苟某于今日因危险驾驶共同犯罪案被判刑,成为我省高速公路上首例因将车交给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人而被以“危险驾驶共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典型案例。

在哪些情况下,

成立危险驾驶罪共犯呢?

在司法实践中,危险驾驶的共同犯罪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

在饮酒过程中,行为人明知驾驶员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饮酒后不给其找代驾的行为。

2

行为人明知驾驶员饮酒,教唆、胁迫或命令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 �行为。

3

车辆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出借给借用人的行为。

交警提醒

        不要向饮酒的人员出借车辆,不向驾驶员强行劝酒,不要指派、胁迫醉酒的驾驶员驾驶机动车,否则将会受到法律制裁。此外,危险驾驶罪还有多种情形,比如追逐竞驶等等。这些情形均有可能存在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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